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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故障不断一查竟是涉水车!消费者要求“河南润众”3倍赔偿

发布日期: 2023-12-24 22:45:53 来源:产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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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河南润众)购买了一辆一汽-大众高尔夫顶配车型,标价16.58万元,最后以16.48万元成交。因为当时郑州市刚刚经历了‘7뜠’特大暴雨灾害,购车时我发现车辆出厂日期是2021年6月4日,便反复询问这辆汽车是否涉水,河南润众销售人员信誓旦旦地保证没有。”

  ● 2021年11月25日,行驶过程中,中控电脑板又出现加载失败,再次到4S店检查。

  ● 2021年12月13日,又出现断网(设备不能联网),到4S店检查。

  ● 2021年12月21日,车内后排灯自动亮起,关不掉,并且这种间接性亮起、关不掉的现象出现了多次,例如2022年3月14日行驶过程中,车内前排灯一侧自动亮起,但关不掉。

  2022年3月17日,谢女士去4S店检查,对方说“震动、喘振、断油打不着火,是低压油泵问题,需要换,须等配件”,换了之后又说“高压油泵也有问题,需要换,须等配件”。此外,解决噪音问题是需要把录音发到厂家并等厂家回复,4S店让谢女士把车先开走。

  2022年4月3日,4S店通知谢女士油泵到货,可去换。关于噪音问题,相关配件的等待时间比较久,需要把车放店里。之后,4S店又跟谢女士联系说,还需要换离合器和飞轮。

  新车问题频出,谢女士多处咨询原因,怀疑是涉水车,遂明确告知4S店配件到后更换时务必通知她。但是,5月12日谢女士接到4S店通知,说汽车所有的配件都已经换好了,让她前去提车。

  谢女士说:“我将这一些状况通过400电话向厂家做了反映,可所有问题都没有正真获得合理的解释。截止到现在,中控屏自动断网,前、后排灯间歇性自动亮起、关掉问题仍未能得到处理。”

  5月19日,谢女士委托郑州市查查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自己的汽车做了鉴定。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谢女士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看到,郑州市查查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最终评估结果为:后排座椅有残留泥沙、有水渍,地板密封圈有泥沙,地板线束标签有被浸泡的痕迹,车内地毯进水,确认“该车辆为涉水车,过水高度在车内地板位置”。

  谢女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5月27日,河南润众一位姓卫的售后经理接待她时,承认卖给她的汽车曾涉水,因为新车都投保了财产险,经过保险公司勘验后认为可以销售。对方对谢女士提供的检测报告没有异议,但河南润众只能按照她购车时的发票价格原价回购。

  谢女士表示,她所购车辆不仅仅是质量上的问题,河南润众在销售时没有将车辆的真实的情况如实告知,她认为这是销售欺诈,要求对方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进行三倍赔偿,但遭到拒绝。

  一直负责和谢女士沟通洽谈的经理卫磊和记者说,谢女士购买的汽车的确经历过郑州“7뜠”特大暴雨灾害。当初,公司经历郑州“7뜠”特大暴雨灾害的新车共有46辆,因为新车投保了财产险,灾害发生后,河南润众会同汽车厂家、金融公司报了保险,经保险公司现场勘察协商后,有25辆汽车被理赔。谢女士购买的车辆不在25辆理赔车之列,于是河南润众按照新车正常销售。

  当记者提出要查看当时勘验的详情和理赔结果时,卫磊表示没办法提供,并和记者说,谢女士向郑州市12315投诉后,公司已将保险理赔的材料递交给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磊同时表示,如果谢女士同意,企业能按照购车价原价回购,但不能三倍赔偿。

  记者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了解到,谢女士的投诉已经转交到河南润众的管辖地郑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欢街市场监督管理所。随后,记者来到该所,负责此案的牛副所长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所里已经着手对谢女士的投诉和河南润众提供的材料展开调查,假如发现商家欺诈销售的嫌疑属实,将依法保护谢女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河南润众进行处罚。

  6月14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表示,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已接到谢女士的投诉,就目前谢女士提供的证据,河南润众在销售时明显隐瞒了车况真实信息,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已涉嫌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谢女士要求退一赔三的诉求完全合理,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支持其合理依。

  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认为,谢女士到河南润众购买汽车时,双方已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义务。4S店在销售时隐瞒车辆曾涉水等重要信息,误导了消费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消费者购买汽车时的消费安全,早在2021年7月29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就曾发布相关消费警示,明确要求相关企业诚信经营,做到车况信息透明,依据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原则,在处理和交易泡水车过程中坚决杜绝隐瞒车况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谢女士表示,如果河南润众坚持拒绝三倍赔偿,她将考虑诉诸法律讨回公道。《中国消费者报》将持续关注该事件进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